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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79号
【颁布时间】 2009-07-20
【实施时间】 2009-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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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4)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6)决策发言人答辩;
  
  (7)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8)听证委员合议;
  
  (9)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0)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结果
  
  听证组织机关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3.听证报告审查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听证会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将听证报告按规定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4.听证报告公布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五)有关要求
  
  1.重大决策听证必须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ygzf.yn.gov.cn/tingzheng)上进行发布。
  
  2.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3.各级、各部门报请省、市和县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原由等附件资料;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省、市和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听证的事项,各部门要提出组织听证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报审;凡上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办将退回承报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5.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县(市)区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听证;三个开发(度假)区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听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积极拟订听证计划,主动实施听证。凡涉及工商、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城乡规划及建设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要有一项以上听证。
  
  6.从7月份起,在每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上月以本级政府、管委会和本部门名义实施重大决策听证的工作情况及当月拟实施听证工作计划表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目督办。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拟实施重大决策听证计划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目督办。
  
  二、重要事项公示
  
  (一)公示事项
  
  重要事项公示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方式。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1.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2.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3.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4.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5.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6.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7.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示程序
  
  1.市和县(市)区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其自行研究决定并组织公示。
  
  2.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属2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
  
  3.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机关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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