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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79号
【颁布时间】 2009-07-20
【实施时间】 2009-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操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4.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5.公示时间: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方式
  
  1.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5.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
  
  6.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有关要求
  
  1.重要事项公示必须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ygzf.yn.gov.cn/gongshi)上进行发布。
  
  2.从7月份开始,各级政府责任部门要分别将上月组织实施的公示事项在省政府指定的发布系统上升成电子统计报表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同级督查机构和同级监察部门,并由同级督查机构汇总后上报市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级、各部门报请省、市和县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公示的,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公示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原由等附件资料;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省、市和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公示的事项,各部门要提出组织公示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报审;凡上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办将退回承报部门。
  
  4.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于应当组织公示而没有实施公示的责任部门,市政府目督办和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全市通报和严厉问责。
  
  三、重点工作通报
  
  (一)通报事项
  
  重点工作通报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项重点工作确定后,工作进展及完成后,面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的一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1.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2.市、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4.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5.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6.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通报程序
  
  1.市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2.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其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3.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通报情况每月由县(市)区政府统一汇总后报上级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
  
  4.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2)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3)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4)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5)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三)通报方式
  
  1.各级政府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行政机关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4.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5.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6.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7.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有关要求
  
  1.重点工作通报必须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ygzf.yn.gov.cn/tongbao)上进行发布。
  
  2.通报机关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应于次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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