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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通报机关通报重点工作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4.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各级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或者广播电视开展访谈活动,每年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5.从7月份开始,各级政府责任部门要分别将上月组织实施的通报事项在省政府指定的发布系统上升成电子统计报表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同级督查机构和同级监察部门,并由同级督查机构汇总后上报市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于应当组织通报而没有实施通报的责任部门,市政府目督办和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全市通报和严厉问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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