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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37号
【颁布时间】 2009-07-18
【实施时间】 2009-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老龄工作,调动农村老年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老年人的作用,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农村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爱,用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关注农村老年群体,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不仅关系到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还关系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长治久安和文化传承。
  
  二、基本要求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老龄事业的范围,把农村老龄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老年人增长速度,建立相应的投入机制。
  
  (二)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老龄工作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老龄工作组织,依法开展农村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国家、集体、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逐步形成以家庭服务为基础、农村社区服务为依托、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服务为补充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体系。
  
  (五)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减轻农村老年人医疗负担。优先解决高龄老人、贫困老人、残疾老人、五保老人、失能老人的特殊困难和医疗需求。
  
  (六)积极开展尊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教育,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七)积极组织农村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倡导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八)推动和发展农村老龄文化事业,搞好农村老年人文化活动设施建设,开展老年教育,倡导有本地特色、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兼顾,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共财政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
  
  2.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制度,以签订赡养协议书等形式,明确家庭成员赡养责任。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可以建立不同形式的养老制度,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要以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逐步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
  
  3.将失去土地保障的农村人口尽快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中,探索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问题,同时解决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
  
  4.要把贫困老人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并实行分类施保,不断提高救助标准。认真落实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供养标准要达到当地年人均收入的70%以上。高龄老人补助金和特困老年人救助金要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完善农村老年医疗保障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所有农村老年人,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报销比例。要加大对贫困地区配套资金补助力度,提高合作医疗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2.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将农村老年低保户、“五保户”、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口,纳入合作医疗优先保障范围。
  
  3.对按合作医疗规定获得补偿后仍有较大困难的老年特困户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大普及老年医疗卫生保健知识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防病治病意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网点。努力改变缺医少药状况,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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