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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37号
【颁布时间】 2009-07-18
【实施时间】 2009-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充分发挥农村老共产党员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他们参与村务管理,听取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财务公开、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要搭建“银铃行动”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建立老年人力资源库、老年人才档案,储备老年人力资源信息。为具有农业生产专业技能、文化科学知识、卫生医疗专长的低龄老年人,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建设开拓发展空间,提供资金、技术和法律支持,依法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收入。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老龄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老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增加经费投入,将发展农村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老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是农村老龄工作的指导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协调各老龄委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农村老龄工作。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配合,不断增强做好农村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好农村老年人的实际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大胆创新,促进农村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组织建设,在乡(镇)村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农村乡(镇)、村可以成立老年人协会,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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