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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新建安置区用地使用管理 新建安置区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安置房的建设。 对安置人员统一实行“农转非”,并办理户口改性相关手续。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可参照《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昆政办〔2009〕53号)的规定执行。 (1)预留安置地统建房安置。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已经取得的预留安置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原则,进行新村或城镇小区住宅建设及安置。 (2)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按照城乡规划,选择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安置,也可将安置房用地与经营性开发用地按照城乡规划一并出让,在土地出让和招拍挂中一并解决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 3.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 按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性质的原则,为有效地推进“四退三还一护”工作,参照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由各县(区)确定农用地补偿标准报市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后,对退出土地给予一次性补偿,由乡(镇)收回承包权或使用权,按照滇池环湖生态建设规划,调整产业结构或土地利用用途,并鼓励通过生态公园等形式,将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三功能有机结合,推动土地生态建设和承包权规模化经营。 (二)农房建设管理 集中安置新区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按照“三高、三化、三精”(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规划,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建设,精心、精细、精品管理)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中建设、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安置房建设原则上按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由县区(管委会)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规划方案须报经市规委会议审定。 (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原则上实行农业人口一次性转为城镇人口,并与城镇人口享有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1.就业。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将“四退三还一护”人员中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力,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开展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四退三还一护”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调动其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四退三还一护”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认真落实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就业援助。通过政府扶持就业,社会帮助就业,社区组织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帮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实现就业。 2.养老保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保,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已经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其待遇享受不变。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标准按当地当期最高标准按月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医疗保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按原方式继续参加,也可自愿退出,从次年起选择参加以下其中的一种医疗保险: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四退三还一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的“四退三还一护”人员鼓励按照《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按照《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四退三还一护”人员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可按照《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4.失业保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办理了《失业证》的,实现灵活就业并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灵活就业证明》后,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各县区(管委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失业保险业务,符合《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