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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h) 牌面(单面)面积应≤2.5㎡,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2m。 (i) 同一道路只得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 4.1.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仅限设置在宽度≥5m的人行道,或面积≥50㎡的广场(空地)、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且≤0.9m。 (c)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m,占地面积应≤1㎡。 (d) 牌面(单面)面积应≤3.0㎡。 (e) 同一道路只准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且间距不得小于50m。 4.1.3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户外广告设施: Ⅰ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灯箱广告。 Ⅱ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m。 Ⅲ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m。 Ⅳ 牌面(单面)面积应≤2.0㎡,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3m。 Ⅴ 同一路段的灯杆、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Ⅵ “刀旗”材料必须采用不锈钢支撑架,广告画面载体必须平直、美观。 (b)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 Ⅰ 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Ⅱ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Ⅲ 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m,宽不得大于3.5m。 Ⅳ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 Ⅴ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4.2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限于适宜设置区): (a)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3︰1至8︰1之间。 (b)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 (c) 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m。 (d) 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4m。 (e)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m,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 (f)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超过1.8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g) 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 (h) 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6m。 4.2.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b) 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c) 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4.2.2.2 高层主体建筑侧墙面适宜设置区可设置占墙面2/3的户外广告设施;控制设置区可设置占墙面1/3的户外广告设施。 4.2.2.3 多层(或高层裙楼)主体墙面: (a) 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 (b) 建筑物侧墙可以设置占满整幅墙面的户外广告。 4.2.2.4 遮蓬: 广告上端突出遮蓬高度≤2m,下端不得低于遮蓬下沿,不允许超过遮蓬宽度。 4.2.2.5 骑楼檐下: 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3m,厚度≤0.3m。 4.2.2.6 房屋立柱: 房屋立柱一般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重点地区应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 4.2.3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b) 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c)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d)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f)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3层(10m) 5m >3层(10m)--≤8层(24m) 8m >8层(24m)--≤25层(75m) 10m (g) 楼高20层至25层之间的建筑物顶部,仅可以采用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设置透空或半透空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 (h) 楼高25层(不含25层)以上的建筑物,禁止设置楼顶户外广告设施(特殊户外广告亮化景观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