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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4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4.1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a) 允许设置在建筑物2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招牌一致。 (b) 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招牌。 (c)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大于1.2m。 (d) 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e) 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2.4.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a) 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3m,下沿距地面应≥2.5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 (b) 户外招牌的厚度应≤0.3m。 (c) 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d) 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 4.2.4.3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招牌: (a) 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b) 高度在8层(24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 (c) 高度在8层(24m)以上、20层(6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5m。 (d) 高度在20层(60m)以上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7m。 (e) 牌面不得凸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4.2.4.4 骑楼檐下: (a) 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3m、相邻广告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开间,牌面宽度不超过骑楼外墙面; (b) 骑楼高度为3-6m,牌面宽度≤1m,厚度≤0.4m; (c) 骑楼高度≥6m,牌面宽度≤1.5m,厚度≤0.4m。 4.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3.1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4.3.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在公路两侧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还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 4.3.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距离道路红线应≥20m;广告设施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4.3.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及城市入口 6×18 高速公路 6×18 表3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城市道路、次要公路、城市入口 500 主要公路 800 高速公路 1000 4.3.5对于广告单幅牌面规格小于5m×10m的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其间距应≥300m。 4.4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4.1在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牌面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但最高不得超过3m,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 4.4.2在建筑工地设置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须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拆除。 4.4.3为遮挡有碍市容观瞻物体等需要,沿街实体围墙可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贴附广告画面,但其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2m,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并应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4.4.4建筑工地围墙广告内容仅限于发布本项目的商业广告,且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发布公益广告内容。 4.5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在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上设置,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高度应≤8m,占地面积应≤2.5㎡。 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范 5.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5.2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2001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7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5.3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5.4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