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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营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中标家电回收企业要订立承诺书,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五、家电销售企业 (一)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营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年家电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或为外省市注册的家电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销售公司并在2008年家电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2.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能够覆盖到全市各区县,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3.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要订立承诺书,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六、拆解处理企业 (一)具有专业拆解和企业环保资质,并经市环保部门指定确认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可以收购和拆解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拆解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二)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的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三)拆解处理企业要订立承诺书,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入市场,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四)拆解处理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市环保部门应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七、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家电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二)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三)家电销售企业代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四)家电销售企业应在半个月内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该家电销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资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家电销售企业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该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