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27号
【颁布时间】 2009-08-28
【实施时间】 2009-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家电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并开列清单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六)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家电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家电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当立即告知家电回收企业。
  
  (七)拆解处理企业代家电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交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八)拆解处理企业应逐月对家电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该拆解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资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该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八、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一)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四)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要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额度,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九、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指导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指导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布的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旧家电;督促检查中标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四)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六)市工商局要加强家电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市质监局要加强家电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
  
  (一)成立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崔津渡、任学锋担任,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确保该项工作的稳妥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