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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74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目标奖计算公式为:
  
  目标奖=目标奖基数×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
  
  (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100%)
  
  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年度考核目标实际得分之和÷相应年度考核目标基本分值之和×100%
  
  (三)目标奖基数的确定
  
  目标奖基数根据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额)、税金、在岗职工人数、融资额划分为八档,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
  
  (四)企业负责人的效益奖与利润总额挂钩。
  
  效益奖的计算:采用分段计提的方法,利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效益奖按利润总额的1%计提;利润总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效益奖按利润总额的0.8%计提;利润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效益奖按利润总额的0.25%计提,实行上不封顶。
  
  金融企业的效益奖,参考省内同行业的利润和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收入的12倍。
  
  第十五条 对在自主创新、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对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企业上市及企业生产经营实现跨越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报请市委、市政府颁发特别奖。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第一年发生亏损扣企业负责人目标奖的10%;第二年继续发生亏损扣企业负责人目标奖的20%,同时给予黄牌警告;第三年仍不能扭亏为盈的扣企业负责人目标奖的30%,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班子调整。
  
  第十七条 对出现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业绩考评委员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行)长的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8,企业可根据副职的责任和贡献大小作适当调整后纳入责任书中考核。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兑现
  
  (一)基薪由企业按月平均支付。
  
  (二)目标奖按考核结果当期全部兑现。
  
  (三)效益奖的8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当期兑现,对年度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组织专项审核。效益奖的2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根据审计结论及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给予兑现。
  
  当企业负责人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全额兑现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效益奖;当企业负责人完不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按下列公式予以扣减:
  
  应扣减的效益奖=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效益奖×(1-任期考核目标完成率)
  
  任期考核目标完成率=任期考核目标实际得分之和÷相应任期考核目标基本分值之和×100%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
  
  (一)效益奖的20%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并建立明细帐户。
  
  (二)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以外的其他任何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经批准在相关企业兼职的,不得再领取薪酬和津补贴。
  
  (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五金”按贵阳市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份,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份,由企业支付。
  
  (四)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六)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目标奖和效益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停发目标奖和效益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目标奖和效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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