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企业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影响经营业绩责任书正常执行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亏损企业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94号文)。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也要执行国家对金融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中符合本办法考核范围的国有股权代表,由其提出考核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三十条 各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二级企业或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施行。筑府办发〔2005〕122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