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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7-14
【实施时间】 2009-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要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每年安排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A级旅游景区、历史传统街区、特色景观名镇(村)等旅游目的地的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款贴息支持非财政投资的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对创建国家4A级以上景区和优秀旅游县予以奖励。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旅游业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符合服务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经银行评估认可,旅游景区特许权、营运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支持旅游项目用地用海。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利用增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用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合作方式与开发商开发旅游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建设接待、办公用房,合作经营单位可凭合作协议等依法办理接待、办公用房相关手续。温泉旅游项目用地连同温泉地热矿产资源捆绑出让,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对温泉旅游开发项目采矿权有偿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分成部分减半征收。在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中,对适宜发展旅游的滨海地区及海岛应预留为滨海旅游功能区域,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的用海用地,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按照规划开发海岛旅游项目。对利用海域(荒滩)开发旅游项目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并依法予以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
  
  二、着力旅游营销推广,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六)强化整体形象宣传。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强化海西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宣传,联手台湾,持续宣传“海峡旅游”品牌,提高福建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各设区市和宣传、文化、外事、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把旅游宣传推广纳入对外交往和宣传工作计划,加大在境内外主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宣传推广力度,大力推动旅游宣传进宾馆、进机场、进车站、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各新闻媒体要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海峡电视台、东南新闻网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旅游专栏,推介福建旅游精品。
  
  (七)健全旅游营销体系。围绕十大旅游品牌,加强线路整合、形象整合,精心策划体现我省特色、具有广泛影响的“一程多点”精品旅游线路,着力推介海峡之旅、闽都之旅、红色之旅、寻根之旅、朝觐之旅、大武夷之旅、福建土楼之旅、海上丝路之旅、滨海休闲之旅、闽东北亲水之旅等“海峡旅游”线路品牌。坚持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旅游目的地形象宣传和企业旅游产品促销相结合的旅游营销机制,深度开发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国内重点客源市场,加强闽港澳旅游合作,推动旅游线路对接延伸,积极拓展东南亚、日韩、欧美等境外旅游市场。加强与国内外旅游机构、知名旅游企业、旅游门户网站和国际友城、华人华侨社团的交流合作,推行区域旅游营销委托代理制,建立跨国界、跨地区的旅游营销网络。开展海西旅游主题年活动,举办面向广大游客的一系列主题活动,借势造市,形成良好的旅游宣传推广效应。各设区市每年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旅游文化节庆活动,办成品牌,办出成效。
  
  (八)实行入闽旅游奖励。对组织省外游客在福建停留2天以上特别是4天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促销经费补贴;对组织省外(含境外)游客包机和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九)实行景区门票弹性价格。自本意见下发之日到2010年6月30日止,全省旅游景区对游客实行不低于20%的门票折扣优惠,旅游景区内部的索道、观光车、游乐项目等实行相应的价格优惠;逐步取消公益性旅游景区门票。
  
  (十)推行国民休闲计划。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将带薪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节假日相连接,形成弹性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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