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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7-14
【实施时间】 2009-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着力培育市场主体,激发旅游产业发展活力
  
  (十一)做大做强旅游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通过资本重组、兼并联合、连锁经营、相互参股等形式,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集团。采取高位嫁接,引进一些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福建旅游的开发建设。鼓励省内旅游企业实行跨地区连锁经营和网络化发展,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营审批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项目融资、融资融券、产权置换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中小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支持旅游客运企业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审批投放旅游客运车辆和类型。
  
  (十二)引导旅行社健康发展。支持大型旅行社集团化经营,鼓励中型旅行社专业化经营,引导小型旅行社规范化经营,加快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有密切合作的市场主体体系。吸引国内知名旅行社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境外有实力的旅游企业来闽兴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推行旅行社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标准,开展评选“福建省金牌旅行社”活动,引导旅行社加强企业管理,提升服务品质和竞争能力。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提供合法票据可作为报销凭证。
  
  (十三)鼓励发展旅游星级饭店。引导社会资金在旅游目的地投资建设星级饭店,积极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加快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鼓励旅游饭店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对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符合国家优惠目录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广电部门要支持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申请办理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
  
  四、着力对台先行先试,打造海峡旅游共同市场
  
  (十四)做大“海峡旅游”品牌。充分发挥我省独特对台优势,努力构筑两岸旅游合作前沿平台。完善闽台旅游合作机制,增强中转衔接服务功能,不断扩大大陆居民从福建口岸赴台湾旅游,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积极开拓对台旅游市场,加强入台旅游推介,扩大台胞来闽旅游。联合台湾旅游业者,策划推出一批连接闽台两地的“海峡之旅”精品线路,争取纳入国家旅游局对外旅游宣传推介线路。携手台湾主要旅行商到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和中西部等主要客源地开展旅游营销推广活动,共同开拓海峡旅游客源市场。组织开展“百万游客海峡行”等系列活动,办好海峡旅游论坛、海峡旅游博览会和其它涉台旅游节庆活动。
  
  (十五)完善对台交通设施。加快建设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和平台,进一步完善旅游口岸的基础设施和交通网络,提升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好厦门、福州客运包机航点和沿海八个直航港口的运营,推进与台湾本岛的海上客运直航,推动开通闽台海上邮轮航线,加快开展闽台海空联运“一票通”业务。
  
  (十六)鼓励闽台双向旅游。对境内外旅行社组织台湾地区旅游者以团组形式取道闽台海空航线入闽旅游,在省内停留2天以上的,给予促销经费补贴;旅行社组织台胞包机入闽旅游的给予奖励。对省内外旅行社以联合或独立组团方式,组织省外居民在闽过夜后经福建口岸赴台旅游的给予促销经费补贴。
  
  五、着力完善保障措施,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
  
  (十七)改善旅游交通条件。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和两岸直接“三通”的需要,大力推进旅游交通网络建设,加快形成福建至内地的旅游客源通道。建设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至重要旅游景区连接公路,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的旅游标识系统。抓紧开通城市中心城区、交通枢纽至重要旅游景区的旅游客运专线,实现旅游交通无缝对接。提升福州、厦门空港运输保障能力,理顺武夷山机场管理体制,加快构建区域性航空网络,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的干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空港布局。支持航空公司增辟我省至重点旅游客源地的国内外航线、航班,鼓励各航空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子公司或运营基地。通信、电力等部门要配套完善旅游交通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对旅游景区的通信、电力等配套设施要优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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