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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9-08-04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接上页]

  第二十条 推动旅游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为旅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支持旅游项目和星级饭店的建设或改造。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旅游咨询服务、旅游信息提示、旅游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将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标识标牌和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并优先实施。
  
  第二十二条 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展示本市革命历史、民族民俗风情和城市文化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
  
  鼓励开发展示本市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旅游项目。
  
  鼓励开发具有行业特点的工业、农业等特色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旅游业较发达的地区设立社会导游服务机构、旅游职业经理人服务机构、旅游专业咨询认证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旅游教育,拓宽办学渠道,加强旅游院校建设,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部门不得对外地旅游经营者进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市场附加限制条件。
  
  外地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到本行政区域旅游,旅游区(点)可以直接接待本行政区域外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旅游者。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五)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六)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二)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服务设施;(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四)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区的安全、卫生规定;(五)履行旅游合同;(六)在旅游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二)向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三)有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二)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三)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处罚;(四)拒绝无偿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摊派;(五)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二)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三)履行旅游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旅游者购物;(四)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五)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七)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其职责为:
  
  (一)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二)向旅游行政部门反映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建议;(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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