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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 1.4.1 举办国际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10 1.4.2 举办全国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8 1.4.3 举办本省或市、县(区)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6 1.5 挖掘地域民间文化,开发民俗旅游项目并列入本县旅游宣传促销内容(每项得4分,5项以上按20分计) 20 1.6 城镇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的小商品市场,并具有一定规模 5 1.7 本县(区)有旅游纪念品生产厂家(每家得3分)或家庭作坊(每户得1分) 20 1.8 发展旅游促进本县(区)乡、镇、村面貌改变的范例(对乡镇村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基础设施、农民收入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每例得5分,3例以上按15分计) 15 1.9 有发展旅游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的乡镇村(每例得5分,2例以上按10分计) 10 1.10 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如提供就业岗位、门票收入分配等) 5 2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210分) 2.1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 2.1.1 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对游客疏导有序 4 2.1.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4 2.1.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4 2.2 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 2.2.1 县(区)境内拥有保存完好、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群或民族村寨(每项得10分,2例以上按20分计) 20 2.2.2 本县(区)拥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分依次为10、8、6、4分) 10 2.2.3 县(区)政府对旅游景区的文物、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措施得力 5 2.2.4 主要旅游景区周边无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5 2.2.5 主要旅游景区及度假区环境达到国家标准(重点为污水排放、地表水质量、垃圾处理等,一项不达标不得分) 10 2.2.6 旅游景区均有经县(区)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2.2.7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规划确定风格独特、反映当地文化、具有游览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并制定保护措施 5 2.2.8 旅游部门会同建设、农业、林业、文物、文化等部门对本县(区)旅游发展作出规划;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2.2.9 动员全民搞好城镇旅游环境整治,无垃圾积存 5 2.3 县(区)境内拥有列入世界遗产(自然、文化等)名录或国际上命名的其他旅游资源(每项得10分,2项以上按20分计) 20 2.4 县(区)境内拥有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等旅游资源(每项得5分,4项以上按20分计) 20 2.4.1 县(区)境内拥有以上省级旅游资源(每项得2分,5项以上按10分计) 10 2.5 本县(区)有休闲度假功能的旅游区 5 2.6 特色旅游产品与旅游宣传促销配套 2.6.1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0 2.6.1.1 有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5 2.6.1.2 其他特色旅游示范镇、村或示范基地 5 2.7 与城市及区域合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农业观光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 25 2.7.1 8条以上线路 25 2.8 根据地方特色、资源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需求,明确县(区)旅游形象主题定位 5 2.8.1 有根据旅游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的宣传促销资料 4 2.8.2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对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 4 2.9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2.9.1 县(区)政府部门对县(区)境内排污企业整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 2.9.2 县(区)政府主导建成一定规模的观光林,或每年组织有一定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无乱砍乱伐现象 5 2.9.3 县(区)森林覆盖率≥50% 5 2.9.4 中心城区环境 2.9.4.1 绿化覆盖率≥30% 2 2.9.4.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 5 2.9.4.3 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 >80% 2 2.9.4.4 环境噪音达标区覆盖率>70% 2 2.9.4.5 居民饮用水质达标率≥95% 2 2.10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产品获得无公害、有机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5 2.11 县(区)政府部门对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有措施、有检查,集市无摆卖、饭店餐馆不售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