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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3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120分) 3.1 旅游标识及语言环境 3.1.1 交通集散地、旅游景区、住宿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3.1.2 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的引导标识(景区简介牌、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等)(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3.1.3 旅游服务场所的接待人员普遍能讲普通话 3 3.1.4 主要旅游景区和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有能用主要客源国语言会话的服务人员 3 3.2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3.2.1 旅游交通集散地、星级饭店设有旅游咨询服务台 7 3.2.2 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景区、旅游餐厅及旅游购物等场所公布本地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6 3.2.3 县(区)电视台、电台有固定的旅游栏目 8 3.3 旅游交通 3.3.1 县(区)内旅游道路通达,形成网络 7 3.3.2 县(区)境内有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巴士或公交车 8 3.3.3 县(区)境内有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3.3.4 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有便捷的交通订票功能 3 3.4 导游持证上岗,服务规范 10 3.5 旅游餐饮 3.5.1 经常接待旅游者的餐厅(馆),就餐环境清洁,食品卫生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3.5.2 有地方或民族特色风味餐馆相对集中的街区 5 3.6 旅游购物 3.6.1 旅游购物场所设有本地特色商品专柜 5 3.6.2 旅游景区销售的旅游纪念品体现本景区或地方特色,种类丰富(5种以上) 5 3.7 旅游文化娱乐 3.7.1 县(区)建有对公众开放的文化博物馆或集中展示地方文化的场所 5 3.7.2 县(区)城或旅游中心镇有灯饰夜景,有供旅游者晚间休闲、康体、娱乐的场所 5 3.7.3 县(区)境内一处以上旅游景区有固定的专门为游客表演的文艺节目 5 3.7.4 县(区)城镇有民俗风情表演、居民家庭联欢等项目 5 3.8 旅游厕所 3.8.1 旅游景区的厕所数量、位置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3.8.2 旅游线路途中及旅游接待场所公用厕所的数量、布局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4 旅游市场管理与游客满意率(100分) 4.1 旅游市场质量监管与执法机制 4.1.1 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制 5 4.1.2 设立旅游质监机构,有正式编制并已开展工作 10 4.1.3 建立旅游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市场治理联动机制 10 4.1.4 县(区)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旅游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卫生、安全及服务质量 4 4.1.5 县(区)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家庭旅馆、乡村旅游点制定管理措施 4 4.2 旅行社规范经营 4.2.1 近两年未发生旅行社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投诉 2 4.2.2 近两年未发生旅行社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承包挂靠等问题 2 4.2.3 旅行社门市门面整洁、标志醒目;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摆放位置明显;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2 4.2.4 旅行社与旅游团(者)普遍签订规范化合同 2 4.2.5 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并办理劳动保险 4 4.3 旅游市场秩序 4.3.1 旅游投诉率在2‰以下 5 4.3.2 旅游投诉结案率 10 4.3.2.1 结案率100% 10 4.3.2.2 结案率90%以上 8 4.3.2.3 结案率80%以上 5 4.3.3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信誉档案 5 4.3.4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5 4.3.5 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诚信旅游活动 5 4.3.6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旅游企业制定诚信公约、旅游诚信经营承诺 5 4.3.7 旅游购物场所无假冒伪劣商品和尾随强卖、价格欺诈行为 5 4.3.8 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无“黄、赌、毒” 5 4.4 游客满意率(问卷调查) 10 4.4.1 游客满意率达到95%以上 10 4.4.2 游客满意率90%-95% 8 4.4.3 游客满意率85%-90% 6 5 旅游安全(50分) 5.1 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管理监察机制 5 5.2 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5 5.3 县(区)城区有巡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拨打110出警迅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