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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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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高居家养老补贴标准,继续实施民办公助补贴办法。对居家养老的经济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的老人补贴,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至200元。对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继续执行运营补贴政策,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年每张床位补助600、700、800元的补贴,并按市、区两级财政1:1匹配。社会办养老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养老机构。
  
  (三)放宽居民小区设置小型养老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对设置床位数30张以下,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内设老人活动和娱乐区域,厨房、厕所和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配备电视机、电话、电冰箱、消毒柜、洗衣机、报警器、灭火器、疏散灯等居民区内的小型养老机构,可以按照《长春市民政局居民小区内小型养老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调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规划立项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予以优先审批;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供应土地。资质审批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免收年检费和卫生监测费。税收规费方面,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享受免缴房屋产权登记费、治安联防费、城市人防建设费、环保监测费、防洪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办养老机构使用的电、水、暖气、煤气、电话,按居民使用标准收费。申请安装水、电、气管道工程或增容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老人维权方面,持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城乡贫困老年人因请求支付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主张权利的,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社会捐赠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对养老机构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终止其经营活动并追回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设立农村五保老人供养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上年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因素,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长效自然增长机制。
  
  (六)增加农村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养护经费。在农村,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按自理和不能自理实行1:10和1:3配备;养老生活联络员与分散供养五保老人按1:15配备。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参照当地城区社区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核定,服务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农村养老生活联络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50元(交通费)的标准核定,所需城乡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房屋维修费、采暖费按每年实际需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领导和体系建设
  
  (一)成立长春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地税、市政公用、文化、体育、卫生、老龄、残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联席议事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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