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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编制本市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重大赛事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组织或参与游泳场馆溺水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履行全市海洋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渔业(滩涂养殖)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海洋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海洋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常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四)负责编制海洋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海洋渔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民族宗教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宗教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建、公共和社会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自建、公共和社会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市港务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港口、码头及其他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负责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三)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及作业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参与全市港口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和统计上报工作,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