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对在建项目按规范要求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铁路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扎口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监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出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出资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督促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根据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出资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参与出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统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和执行“三定”规定情况的评估。 第四十五条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 (二)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依法注册的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经营户的监督管理,依职权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被依法取缔和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通知,责令生产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用于安全防护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协助上级质监部门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以及防爆电气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盐务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盐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盐务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南通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