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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是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具有行业优势、保障城市安全运营和带动首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集中,向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资源节约型产业集中。 (二)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强化为中央企业与所监管企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以及协调所监管企业为中央在京大型活动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问题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外事、安全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以及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办所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综合掌握和汇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