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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9]66号
【颁布时间】 2009-08-08
【实施时间】 2009-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接上页]

  (十七)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八)信访工作处。
  
  负责机关的信访及维护稳定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信访和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九)研究室。
  
  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
  
  (二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国资委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由北京市监察局实行派驻,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北京市监察局派驻的监察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10名。其中:主任(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处级领导职数25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51副。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50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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