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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9]66号
【颁布时间】 2009-08-08
【实施时间】 2009-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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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现代化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资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五)企业改组处(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对所监管企业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业绩考核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福利保障。
  
  (七)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执行国家制定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本市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八)产权管理处。
  
  拟订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综合处。
  
  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所监管企业需要市国资委配合和协调的有关工作。
  
  (十一)审计工作处。
  
  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对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董事会工作处。
  
  负责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工作报告;指导派出国有董事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董事;对所监管企业董事会、派出国有董事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十三)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
  
  研究拟订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计划、方案和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核、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汇总分析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相关事宜;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监事会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监事。
  
  (十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处。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党群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政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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