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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61号
【颁布时间】 2009-08-20
【实施时间】 2009-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秩序,明确管线迁改与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工程的建设、迁改与保护,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设施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城市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总体协调。
  
  第二章 管线建设
  
  第四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实施。确无条件同步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
  
  综合管沟的土建投资由市政基础建设业主及政府共同承担。综合管沟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道路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步提交综合管线设计图。设计图中除包含管线管位及管沟断面尺寸外,还应含:管线中心起止点、转折点坐标及标高;管线交叉处中心点坐标、上方管沟底外表控制标高、下方管沟顶外表控制标高。
  
  未提供综合管线设计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管线工程应当实施监理。管线土建工程质量应由当地政府实施统一监督。
  
  未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管线土建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当管线(沟)位于城市道路车行道上时,管线(沟)、检查井及盖板结构应采用城市--A级荷载设计;位于城市道路其它位置的,采用城市--B级荷载设计。入孔盖板材质应采用钢纤维混凝土。
  
  为便于可能的地下管线增设,新建管(沟)顶距道路表面不宜小于0.5米;在管线交叉处有特殊需要的,管(沟)顶不得侵入道路面层。
  
  管线上方保护范围内不应种植乔木。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业主应向各管线权属单位通报拟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各有关管线单位提交与本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计划,及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
  
  (二)向道路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施工准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并报管线权属单位备案。
  
  (四)施工前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五)根据道路工程总工期要求,统筹安排各管线单位进场施工顺序及工期。
  
  (六)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施工前完成规划验线及管线安装完成后覆土前跟踪测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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