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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9-08-12
【实施时间】 2009-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规范整改阶段(9月21日-10月31日)。县(区)专项行动小组依据整改方案对违法违规行为逐宗进行整改。对达到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文规定的案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对拒不恢复的,依法强制拆除,达到违法犯罪移送条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从重处以罚款后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巩固完善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土地违法违规中深层次问题。通过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动巡查机制、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土地执法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土地执法机构,充实基层土地管理队伍,完善土地执法巡查责任制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土地执法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方法
  
  1、组织自查。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查处。对在自查清理中隐瞒未报的要继续严格清查。自查结束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查结果。
  
  2、全面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查的基础上,按方案的要求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和结果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处不到位、应立案而未立案或以罚代法等行为及时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并重新复查整改。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
  
  3、组织抽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整改到位,并严格落实问责制。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五、工作职责
  
  (一)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清理和查处。
  
  (二)各园区对本园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负总责,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由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未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三)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和查处工作,依法下达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违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协助司法部门补充调查,并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四)司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做好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加快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五)监察部门。协调查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领域中滥用权力、违规审批、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
  
  (六)农牧部门。负责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清查,对违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用地行为,依据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进行查处,进一步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七)规划建设部门。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防止在违法圈占的土地上乱搭乱建行为的发生。
  
  (八)信访部门。加强与法制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当事人行政复议情况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加大与上级信访部门的沟通,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及时与市、区公安部门衔接,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亲自督查落实,要指派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做到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夯实工作基础,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加强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执法中的关键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迅速、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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