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规范整改阶段(9月21日-10月31日)。县(区)专项行动小组依据整改方案对违法违规行为逐宗进行整改。对达到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文规定的案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对拒不恢复的,依法强制拆除,达到违法犯罪移送条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从重处以罚款后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巩固完善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土地违法违规中深层次问题。通过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动巡查机制、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土地执法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土地执法机构,充实基层土地管理队伍,完善土地执法巡查责任制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土地执法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方法 1、组织自查。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查处。对在自查清理中隐瞒未报的要继续严格清查。自查结束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查结果。 2、全面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查的基础上,按方案的要求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和结果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处不到位、应立案而未立案或以罚代法等行为及时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并重新复查整改。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 3、组织抽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整改到位,并严格落实问责制。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五、工作职责 (一)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清理和查处。 (二)各园区对本园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负总责,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由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未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三)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和查处工作,依法下达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违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协助司法部门补充调查,并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四)司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做好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加快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五)监察部门。协调查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领域中滥用权力、违规审批、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 (六)农牧部门。负责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清查,对违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用地行为,依据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进行查处,进一步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七)规划建设部门。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防止在违法圈占的土地上乱搭乱建行为的发生。 (八)信访部门。加强与法制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当事人行政复议情况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加大与上级信访部门的沟通,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及时与市、区公安部门衔接,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亲自督查落实,要指派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做到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夯实工作基础,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加强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执法中的关键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迅速、稳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