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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关于金融案件的审判指导原则。 1.从支持北京市金融业经营与发展大局出发,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安全。准确把握有利于金融市场整体规范、整体协调、整体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整体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规定,树立应对金融危机“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和执法理念。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个别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为应对金融危机,规避商业风险,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的单方毁约、故意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民事责任。 2.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坚持《纪要》中提出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鉴于此类案件具有较强政策性,因此,在遇到难度大、涉及面广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时,要注意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必要时书面请示市高级法院;发现在不良债权处置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与各级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发现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市高级法院将加强审理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力度,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共同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合法、合规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当前国家仍然坚持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快速增长,金融贷款大幅增加,资金流动性较为活跃的新形势下,要密切关注金融行业可能发生的阶段性风险的动态和成因的分析,关注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加强对阶段性多发案件审判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特别是要由专门合议庭对购房贷款纠纷案件、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金融物权担保纠纷案件及资本市场发生的各类投资性质的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市高级法院将在整合调研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应对指导,并及时进行成果转化,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在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应对措施,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二)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原则。 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当事人主动违约,故意不履行合同,规避市场交易风险,逃废债务等行为,要坚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正确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预期利益损失”的规定,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此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的把握: (1)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界定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因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缔约成本; (4)不得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规定的例外原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恶意欺诈的规定、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已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等三种情形。 2.正确理解和慎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给彼此依存并密切关联的不同经济领域或者行业之间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但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中的利益损失一般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因此,在个案中,要注意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和甄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要依法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对于涉及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案件,必须经受理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市高级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