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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1、加大对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点及其他屡禁不止的区域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 2、查处违法屠宰注水猪(牛、羊)、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 3、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厉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贸委、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完成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索证索票等重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作。2010年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八)保健食品整顿。 1、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开展对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严查以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 2、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开展对注册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整顿,全面清理注册的保健产品,完成清理整顿各项任务。 上述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将责任延伸到生产经营第一线,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各食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要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按照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的要求,加强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科学整合和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衔接,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从制定规则、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方面进一步细化措施,丰富综合监督的内容,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的机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合格食品一律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生产、加工、储运等各环节的标准实施。 (四)提高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能力。各县区要增加投入,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应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立食品企业不良记录手机、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建立网上公示“黑名单”制度。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国家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