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193号
【颁布时间】 2009-08-18
【实施时间】 2009-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完善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集中整顿,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等环节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完善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的各项监管工作。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体系、问题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使食品安全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工作显著加强,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创建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打造放心食品”创建食品安全先进市、县、乡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市、县(区)和乡镇的创建工作,制定创建计划,分类指导,大力推进,不断提高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并延伸到市、县(区)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管理工作,划分食品安全实验室检验检测范围,做好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工作。制定全区食品检验检测的设置规划,安排部署食品安全质量抽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挥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快速处置机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应急措施、事故调查、卫生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专家队伍和工作队伍,加强我区《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建立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整合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建立自治区食品安全监测重点实验室,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农牧厅、工商局、民委、商务厅。
  
  (四)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β-内酰氨酶等违禁物质,以及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及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嗯啉类、硝基咪唑类、猪牛羊肉中“瘦肉精”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全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畜禽水产品中兽(渔)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不合格奶站的取缔率达到100%,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