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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资金来源。 1.市财政预算拨款; 2.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4.其他资金。 (二)资金用途。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正版正货”承诺创建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活动资助;专利行政执法及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等资助与奖励。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 3.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二)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3年内;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 (1)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对本市开放的公益性行业专利数据库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设立在工业功能区内的行业协会。 (2)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专利数据库,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 3.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国家专利代理人培训费用资助: 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参加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实际支付其培训费用的个人或单位。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其他奖励: (1)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 (2)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法人组织。 (3)在区、县(市)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年企业专利授权量排名全市前十位的乡、镇(街道)(年专利授权量负增长的不予奖励)。 三、资助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 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4.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每件专利资助8000元,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每件专利资助3000元。 以上涉外专利资助每件仅对在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授权给予资助。 (二)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标准。 对专利数据库建设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标准。 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按实际培训费用50%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予以资助。 (四)奖励标准。 1.对被评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每年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