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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被评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年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100件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500件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前十位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各奖励1万元。 四、资助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一)受理机构。 国内专利和专利数据库建设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国外专利以及PCT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 申请奖励和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 (二)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申领程序。 1.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法人组织申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国外授权专利以及PCT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或申请文件。 2.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拨付程序: (1)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助条件的,予以登记入库; (2)各区、县(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前,汇总上季度申请资助项目并附申报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第2个月下达资金发放通知,并将资助资金下拨到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4)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 (5)法人组织携带专利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证明,并开具收款收据后领取资助资金,个人携带专利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领取资助资金。(以上证明须与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 (6)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在资金拨付手续完成后在专利证书背面加盖资助专用章。 3.国外授权专利和PCT专利资助资金拨付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登记入库; (2)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前汇总上季度的申请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发放通知; (3)法人组织携带专利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证明,并开具收款收据后领取资助资金;个人携带专利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领取资助资金。(以上证明须与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 (4)市知识产权局在资金拨付手续完成后,在专利证书背面加盖资助专用章。 (三)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资金申领程序。 1.申请资助的专利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 (2)专利数据库建设情况总结及数据库功能介绍; (3)建设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2.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下达资助通知书。 3.建设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后,市知识产权局拨付资助资金。 (四)专利代理人培训考试费用资助资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专利代理人培训考试费用资助申请表; (2)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及相应劳动合同、培训费用复印件; 2.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下达资助通知书,发放资助资金。 3.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开具收款收据。 (五)奖励资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材料: (1)获奖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下发奖励通知书,发放奖励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