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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12-03
【实施时间】 2008-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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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法定权利。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要格外注意对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保护,防止其成为失地农民并引发社会问题。
  
  3、切实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准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4、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要着眼于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和完善,着眼于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维护与保障,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5、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6、妥善处理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况,不能因审判工作影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规范推进。
  
  (三)审理好涉及农业投资和种粮补贴发放相关案件,确保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1、严惩涉及农业投资经济犯罪行为,为农业投资的有效利用提供保障。按照《决定》精神,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将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也将大幅度增加。确保农业投资的有效利用,对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至关重要。要着重审理好农业投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对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的犯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2、加大对涉及种粮补贴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种粮补贴发放的及时到位。落实好农业补贴各项制度,对支持增粮增收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农民种粮补贴的逐年较大幅度增加,要加大对截留、挤占等妨害种粮补贴制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种粮补贴真正惠及农民、惠及农业。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也是制约农村改革发展的瓶颈。要以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稳定农村金融市场,拓宽农村融资渠道、规范和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为目标,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农村金融的各类案件。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厉打击挪用农村信贷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各类危害农村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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