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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12-03
【实施时间】 2008-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不断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完善管理机制
  
  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和切实加强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要扩大吸收威信高、品质好、有本领、讲奉献的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要切实加强农村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要确保农村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凸显司法民主,不断提高人民司法在广大农村的公信力,增进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不断增强凝聚力,提升战斗力,以高昂的斗志,饱满的热情,公正高效的司法,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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