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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12-03
【实施时间】 2008-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重点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工程,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生态建设稳步发展
  
  1、严厉打击破坏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工程的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安全。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是建立现代农业、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要进一步打击破坏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源建设工程、水源灌溉工程及饮水安全工程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妨碍、破坏农村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的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
  
  2、进一步加强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要依法采取多种措施,避免案件审理影响建设工程的进行,依法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力度,注重保护农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大对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对相关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能力和审判水平,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培植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开辟农民参与市场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提高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实现农业环境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因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农民、农户或者农民合作组织,应坚决支持其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的审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手段,树立并强化各项环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推进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的全面建立,积极维护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
  
  四、积极稳妥开展工作,通过司法手段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一)积极探索涉农案件的审判特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
  
  1、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性。道德建设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要成为道德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和保障者,要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不断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大力倡导健康文明法治的良好风尚。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以及相邻关系等普通涉农民事纠纷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手段,倡导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促进农村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
  
  2、注重对风俗习惯中的积极因素进行广泛深入的收集整理与研究,使其转化为有效的司法裁判资源。要重视善良民俗习惯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新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普遍性原则,认真考虑农民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将农村善良风俗习惯作为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积极稳妥地审理、执行好相关案件,确保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妥善处理涉农医疗案件,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依法打击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的腐败犯罪行为,保护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着力改善农村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关键步骤和内在要求。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规划、拨款、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坚决依法惩治侵占、挪用、贪污国家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资金、破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基本药物配送制度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犯罪行为。应稳妥处理涉农医疗纠纷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农民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三)切实保障国家防灾救灾资金的使用,加强农村防灾救灾能力建设
  
  国家防灾救灾资金的有效使用,是加强农村防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全面加强对涉农防灾救灾资金案件的审判力度,对影响大、范围广、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惩治,通过对国家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维护,促进农村防灾救灾能力的不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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