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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活动 (以下简称示范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开展示范县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活动内容及方式 (一)活动内容。根据 《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范 (试行)》,对各县 (市、区)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交流法治政府建设经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促进各项工作走向法治化轨道,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活动方式。示范县活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具体落实,在辖区县 (市、区)全面开展。 各市 (州)政府组织检查评比确定1-2个示范县 (市、区)后,由省政府进行检查,确定全省示范县优秀单位,并予以公布。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10月初至10月底,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准备开展示范县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1月初至2010年10月底,各县 (市、区)政府按照 《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范 (试行)》开展工作。 (三)检查评定阶段:2010年10月初至10月底,由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地实施方案,逐县(市、区)进行检查,确定辖区示范县单位,并将示范县单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底,省政府对各地上报的示范县进行复核,确定依法行政示范县,开展表彰活动,同时对示范县活动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把思想统一到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上来,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示范县活动的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开展示范县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负责,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这项活动顺利进行。 (二)推动工作,不断创新。各级政府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示范县活动的规律,努力做到部署工作有新思路,落实工作有新举措,推进工作有新亮点,要以开展示范县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机制,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总结经验,典型引导。要坚持定期开展情况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示范县活动的质量。及时将活动中措施实、效果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归纳,积极推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范 (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9年9月30日 附件 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法治政府工作规范(试行)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法治化 (一)制定并公布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度。 (二)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包含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法制机构审查、成本效益分析、审议决定、定期清理、实施情况评估等内容。 (三)在经过立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每年的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前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六)提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内容。 (七)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