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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9-27
【实施时间】 2009-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者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将还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还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或者下级财政部门实行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直接向贷款人偿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本级建立的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市辖区人民政府建立的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其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偿还需要,确定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规模。每年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8%,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第三十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 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四) 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五) 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 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七) 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银川市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用于对银川市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负债率、新增债务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指标。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各控制指标的警戒线,用于考核和衡量市本级及辖区人民政府的债务风险度。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第四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性债务综合分析报告,对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预期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建议,对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化解、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适时监控,对于已超出风险预警线以及逾期未还的债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将债务规模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银川市本级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市辖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对本级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银川市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统计报告应当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季度中下旬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项目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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