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232号
【颁布时间】 2009-09-29
【实施时间】 2009-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居安思危,防患未然,保证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校舍安全工程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
  
  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险迁移,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确保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县(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
  
  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排查鉴定、评估、工程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把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放心工程”、“阳光工程”。
  
  3.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科学制订好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统筹制订好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的改造加固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
  
  4.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的重点是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 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等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改造。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南宁市的要求确定优先顺序,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二、校舍安全工程任务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通过加固改造、重建、避险迁移,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重点是全面拆除D 级危房并根据规划进行重建,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 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全市逐步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信息档案系统,完善校舍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
  
  全面拆除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D级校舍,并对根据学校规划确需建设的校舍进行重建,消除校舍质量安全隐患。
  
  重点消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设防烈度7 度地区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通过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工程,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跟踪防治经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确定的中小学校地质灾害及洪涝灾害安全隐患点,对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洪涝灾害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重建或避险迁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2009年底前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40%,2010年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60%,2011年拾遗补漏,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三、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及措施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对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的校舍,不得列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