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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232号
【颁布时间】 2009-09-29
【实施时间】 2009-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出台优惠政策,实行税费减免,降低建设成本。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政府要协调提供服务的单位给予免收或减收。
  
  市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保证质量、分类指导、降低成本的原则,研究出台校舍排查鉴定收费减免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2.资金安排使用。
  
  -中央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及自治区财政资金重点投入以下三类地区:一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设防烈度7度地区,二是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三是沿江河分布洪涝灾害、台风灾害频发的地区,对人口稠密、办学条件差的学校重点考虑。
  
  -各县(区)、开发区要将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和南宁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及“两基”巩固补助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资金重点用于各地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农村、县镇中小学的校舍改造。
  
  -城市学校校舍安全改造原则上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加强资金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我市校舍安全工程要列为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对年度投资完成、项目开工、工程组织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组织督查与评估。
  
  (一)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全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人员姓名、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公示牌上明确标注出来,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切实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阳光工程”。
  
  (二)责任追究
  
  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区)的县(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是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惩不贷。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校舍列入方案进行建设等铺张、浪费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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