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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监督检查组:由南宁市监察局牵头,南宁市教育局、审计局、公安局、安监局参加。负责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工程资金的审计和对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设立举报电话,查处违法违纪重点案件。 (二)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应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培训系统内基建管理人员。 发展改革部门应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督并按国家、自治区要求对口上报和下达有关项目与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 建设部门负责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工程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制订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及技术培训的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做好学校建设选址工作,负责协调办理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土地审批问题有关手续,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水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我市洪涝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学校建设选址工作,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洪涝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地震部门确定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学校建设工程选址,参与指导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对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三)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参照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集中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县(区)、开发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各地校舍排查情况和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等确定工程总量后,南宁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明确工程建设目标,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作为工程评估和验收的依据。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及安排。 1.资金筹措。 实施南宁市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量巨大,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根据《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来源除中央、自治区给予一定专项补助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南宁市人民政府将统筹南宁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及“两基”巩固补助等与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安全工程。 -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及各县(区)、开发区工程资金。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大财政预算投入,统筹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地方债券等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校舍排查鉴定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