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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09-27
【实施时间】 2009-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省政府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以及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要严格遵守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市县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影响平等自由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省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组织政府各部门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应全部交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凡符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件的市、县和镇,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接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争议,统一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政府及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将其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制度及程序,依法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大力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救济、行政规划、行政信息服务等行政管理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手段。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于2009年底前完成,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果应下发通报或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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