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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09-27
【实施时间】 2009-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清理一次。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可上岗执法。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在2010年底前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责令其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完善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规范。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滥用行政执法权,以及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追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评的要求,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考评情况要予以公布。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三)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积极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责任监督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及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重大案件不少于3人。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市县政府及部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资格证。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六)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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