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 情况 │ │ ├───────┼──────────────────────────────────┤ │ 其他 │ │ │ 检察 │ │ │ 工作 │ │ │ 情况 │ │ │ 记录 │ │ │ │ │ ├───────┼──────────────────────────────────┤ │备 注 │ │ ├───────┼──────────────────────────────────┤ │ 登记单位 │ │ └───────┴──────────────────────────────────┘ 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在押 人员 羁押场所 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案由 入所时间 羁 押 期 限 情 况 所 内 主 要 表 现 情 况 备 注 登记单位 登记人 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 被告知单位 交付执行机关 外 执 行 罪 犯 罪 犯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原 判 罪 名 原 判 刑 期 改 判 罪 名 刑期截止时间 变更执行种类 监督考察期限 出 所 时 间 报 到 时 间 居 住 地 址 告 知 内 容 备注 填表单位 填 表 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 办理单位 罪犯 基本 情况 刑罚变更执行种类 姓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罪名 入 所 时 间 原判刑期 刑期起止时间 改判刑期 刑期截止时间 提请 情况 法定条件 法定程序 列席会议 裁定 情况 裁定单位 裁定结果 向何机关提请、呈报审批 检 察 意 见 备 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受理本案的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重大事故登记表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 重 大 事 故 情 况 检 察 情 况 备 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和续报 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序 号 年第 件 收件(接谈)时间 年 月 日 控告举 报申诉 人姓名 身 份 联系方式 控告 举报 申诉 内容 处 理 情 况 备注 登记单位 登 记 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发生违法的单位 违 法 情 况 提出纠正违法的时间 检察 纠正 情况 被监督 单位反 馈意见 备 注 登记单位 登 记 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对于严重违法情况,还应填报《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发生严重违法的单位 严 重 违 法 情 况 提出纠正严重违法的时间 检察 纠正 情况 被监督 单位反 馈意见 备 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和续报 附件3: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检察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结合劳教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劳动教养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劳教场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治和矫正劳教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