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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与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全体政法干警和综治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了解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调解的方法和要求,把调解作为做群众工作、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功,做到重视调解、善于调解、以调促和。 (二)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所有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制度,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和领域都有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使调解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单位。 (三)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要强化各类调解组织、各项调解制度和各种调解方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全面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实现调解工作对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覆盖。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大调解机制的第一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从源头上减少产生矛盾纠纷的因素和隐患。大力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坚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反馈纠错机制,督促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的地方和部门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矛盾纠纷多发的因素。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提高预警能力,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着力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基本功能。各级党委、政府要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职能部门要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区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对排查出的以及群众、各类社会组织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政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服教育、协调、和解、调解等多种方法,依法有效地予以解决。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分析研究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实效。对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型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转化为刑事案件;对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新型民生类、发展类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激化、扩大化和群体化,防止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加强对调解个案和调解工作规律性的研究,分析总结调解案例的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调解方法体系。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与领导接访的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着力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依法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功能。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化解,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订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督办、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确保矛盾不堆积、纠纷不激化。进一步强化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级管控、全程跟踪、合力化解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依法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