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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办发[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9-26
【实施时间】 2009-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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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大调解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党组(党委)会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排查调处情况,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解决。分管领导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研究大调解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实行领导层层分包责任制和包案责任制,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合力。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大调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好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领导小组)要具体负责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计划,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切实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
  
  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其派出的调解工作室、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聘用专职调解员所需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大调解工作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加强大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大调解绩效考核体系,把各项考核指标细化、量化,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全面进行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建立并严格落实重大矛盾纠纷责任倒查制度,对抓大调解工作不力、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有重大影响的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追究责任,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大力宣传、表彰奖励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着力营造“奉献调解工作,争当和谐使者”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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