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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39号
【颁布时间】 2009-09-25
【实施时间】 2009-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方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受到影响,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模式不重不漏、可衔接,即:通过组织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二是自愿选择,允许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障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三是多方筹资,实行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四是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范围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范围和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时已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收土地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
  
  1.2006年4月1O日后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结合本人年龄和意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2009年7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要采取“先保后征”的原则。
  
  2.2006年4月1O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保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实施的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市财政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由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应安置农业人口数及实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分布状况进行初审,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下同)审核,并由其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名册、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确定。
  
  三、保障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市、区分级统筹,即: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市级统筹;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以下统称远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区级统筹。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凡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并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远城区按照全市统一的“远城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同)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缴费年限为:
  
  (1)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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