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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39号
【颁布时间】 2009-09-25
【实施时间】 2009-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从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所属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资金由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部分,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可从每年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前,征地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测算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并经被征地单位同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监控帐户足额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额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应安置人数及标准核定后,定期上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征地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用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得批复后,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后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将监控帐户上的社保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征地单位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余额部分,应及时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和使用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与就业
  
  (一)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人员就业。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未实现就业的,要纳入失业登记,与城镇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二)强化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岗就业和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有关被征地农民培训补贴按省、市规定执行。参加“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培训的,其补贴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一把手负主要责任;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到位,工作到位。
  
  (二)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和各项费用的收缴、发放,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负责被安置人数的审核确定,督促征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费用及时足额缴存到位,同时,及时将征地批文和征地指标表等有关资料抄报相关部门。统计部门负责发布被征地单位年度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农业年产值的动态调整等数据。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低保。农业(农经)部门负责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工作。地税、建设、教育、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本意见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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