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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缴纳1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女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凡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3.凡选择参加养老保障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女年满70周岁、男年满75周岁以上人员,按我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一次性缴纳3年养老保障费。女年满55周岁不满7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在一次性缴纳3年养老保障费的基础上,再按女不满70周岁、男不满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中心城区增缴1800元、远城区增缴110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当地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 (2)参加养老保障人员自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完清后的次月起,按我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3)参加养老保障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障待遇;并按其死亡时上一个月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13个月支付丧葬补助费。 (三)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被征地的农民,结合本人年龄和意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按前款规定执行。 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资金由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70%,市、区人民政府补贴30%。 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的最低档次缴费,其缴费资金由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70%,市、区政府补贴30%。 市、区政府补贴部分,中心城区由市人民政府补贴24%,区人民政府补贴6%;远城区由市人民政府补贴6%,区人民政府补贴24%。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工区,市与区负担比例按市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享比例执行。 1.按本意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待遇。 2.已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障的村改居人员,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文件规定执行。 3.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四)按本意见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性结算后,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按本意见选择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城镇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资金可进行折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劳动力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根据本意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符合退休条件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被征地农民按相关政策规定,应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重不漏;符合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当地城镇居民低保,符合当地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低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