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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93号)精神,切实做好肉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商务厅决定自今年9月至2010年11月,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开展以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顿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将《自治区商务厅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自治区商务厅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自治区商务厅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9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顿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此次以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顿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以国家《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生猪、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依据,站在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治理整顿与行业发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整顿,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行业秩序,促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把集中整顿与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实施“放心肉工程”各项工作措施紧密结合起来,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管理及销售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对生猪、牛羊、家禽屠宰厂(场)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确保全区县级以上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牛羊、家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0%以上。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厂(场),禁止销售无检验检疫证的肉品,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严厉查处收购屠宰病死猪、牛羊及家禽和出售、运输、储存、加工病害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肉品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顿重点 (一)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管理办法及相应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规章的要求,对本辖区范围内定点屠宰场设置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设在乡镇的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农牧、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队的作用,统一领导,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通过部门配合,市县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 (三)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肉品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病害肉品。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肉品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肉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各地要会同当地民族宗教局和工商部门对冷库、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清真肉类摊点、个体清真肉店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假冒清真肉、清真与非清真混放行为。在我区境内批发销售外省区生产的清真肉食品,其经销商必须提供产地主管部门的清真食品许可证明和定点屠宰许可证明。 (四)努力推进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努力提高进点屠宰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大力推进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完成与自治区政府签订的《放心食品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认真清理整治餐饮、饭店、学校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和熟肉加工行业的用肉问题,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确保肉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对分散在城郊结合部,农贸市场的卫生条件、工艺设备落后、加工原料来源不明的肉制品加工场(点)全面进行登记备案、调查摸底,坚决取缔无证照和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和各种熟肉加工小作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