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要制定计划,形成制度,加强考核,全面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肉品安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整顿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要成立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加强和实现对畜禽肉品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在这次畜禽屠宰行业整顿工作中密切配合,使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法规,依法行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新颁布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对现有规章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明确执法主体,重视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经费,确保依法行政。通过集中整顿,建立部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三)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生猪、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安排县城定点屠宰企业提供配送服务。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肉品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畜禽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一次检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顿目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场)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场)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注水畜禽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畜禽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5)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6)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自治区商务厅举报电话:0951-5051697,联系人:孟宪栋,孔子劼。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本市县(区)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畜禽屠宰行业整顿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广泛宣传本次整顿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对过去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和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重点是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及对策意见;标准、规范方面的问题及对策意见。本阶段工作总结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