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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审判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是上级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在不影响审判独立的原则下,上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审判指导和监督工作,拓宽指导和监督渠道,提高指导和监督水平,增强指导和监督能力,切实解决下级人民法院在涉港澳商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上级人民法院要经常与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沟通,及时掌握宏观审判态势,做到心中有数,始终保持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下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审判工作中新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要及时上报和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以求尽快得到研究和解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案件评查,如实反馈评查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整改情况也要进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年4月1日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对“申诉难”、“执行难”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改进和完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从事涉港澳商事审判的法官,特别是高级法院的法官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积极参加专项培训,在审判实践中正确予以适用。 (五)加大调研力度,指导审判实践 调研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以调研促审判,是新时期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方法。涉港澳商事案件类型多,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强,对法官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很多方面缺乏法律规定和成功的做法。对于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全国法院要高度重视调研工作,提高调研层次,强化调研手段,扩大调研成果。要通过调研活动、调研成果促进和指导审判实践,逐步形成审判推动调研、调研促进审判的良性循环机制。 (六)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业务素质 搞好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关键在人。全国法院必须以法官职业化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涉港澳商事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进一步搞好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要不断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充实法官队伍,为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输送新鲜血液。要针对涉港澳商事案件的特点大力培训在职法官,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司法水平。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法官攻读更高一级法学学位,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要果断调整较长时间不能适应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优化队伍结构。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业外行为,保持良好形象。要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的侵蚀和影响。一句话,要精心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职业法官队伍,以适应新时期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 四、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一国两制”方针,不断推进新时期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全国法院要针对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不断探索并逐步解决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下面,我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谈几点意见,请同志们在会议期间认真讨论,以期达成共识并在审判实践中执行。 (一)关于司法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要严格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要依法积极和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认真解决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对于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起诉并被受理后,当事人又就同一纠纷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做出判决,不影响内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内地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相同纠纷做出的判决,或者内地人民法院已经认可和执行了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同一纠纷做出的判决,内地人民法院不应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对于已经受理的涉港澳商事案件,即使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在被告未出庭应诉或者未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应主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