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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9-24
【实施时间】 2009-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进和谐社区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工作在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特别是在创“文明城市”工作中日显重要。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破解实践难题,建立健全长效物业管理机制,不断扩大社区物业服务覆盖范围,努力提高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市区社区物业管理的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加强领导,明确市、区两级的职责分工,落实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社区物业管理必须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区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市房管部门监督指导”的原则,建立市、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居委会“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形成上下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㈠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研究拟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监督;负责指导区物业管理机构和街道加强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对区、各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㈡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对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和年度核验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负责对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监督;参与本辖区新建住宅项目的联审联验工作;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负责处理本辖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监督和指导所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㈢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方面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做好新建居住小区的交接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召集,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住宅区物业管理出现较大矛盾纠纷,并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辖区办事处要及时牵头组织居委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参加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㈣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和组织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对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调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协调指导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综合治理工作,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㈤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物价、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小区内违章停车、违法搭建、占用绿地、无照经营、污染环境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维护小区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
  
  三、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市区社区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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